365bet中文版客户端_365bet提款多少时间_beat365手机安卓版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房城建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建行政处罚工作运行机制,不断优化案件处理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着力做到依法依规、运行有序、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裁量标准:
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尚未从事开发活动,发现后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尚未从事开发活动,发现后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尚未从事开发活动,发现后不及时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0%以上25%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限制面积25%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80%的,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6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规定面积的30%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管理类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九)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 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2.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以上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3%以上 1.7%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 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