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Loading……
        您的位置: 首页> 调查征集

        调查征集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事项落实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城建税法》授权事项,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研究起草了以下初步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其纳税人住所地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

        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以上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8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或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50000;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或hnswcxc@126.com;电话及传真:0371-65808805或0371-81906875。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