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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条件
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投诉的:
(一)第二十二条(关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资格预审文件>
(二)第四十四条(关于开标过程);
(三)第五十四条(关于评标结果);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了有效线索,可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五)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行政监督部已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了异议,尚未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三、受理流程
(一)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交投诉材料的说明:
(1)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二)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收到投诉审查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根据审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
(2)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2.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投诉的,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四、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存在无正当理由超时处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