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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管办、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市公管委同意,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文件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按要求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评标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资格(含信用记录)进行审查;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也可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委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在评标环节依法对投标人资格(含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二、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
(一)在招标文件添加信用记录查询要求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文件精神,比照政府采购项目做法,自即日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时,应在“前附表”和“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等对应章节加入以下内容:“被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备忘录(黑名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主体、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使用规则等内容。
查询渠道和内容为:投标人是否被“信用中国”和“信用河南”网站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需增加其他查询渠道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二)信用记录查询使用
招标项目开标结束、评标开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现场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限制其继续参与交易活动,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罚。
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根据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或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做好信用记录查询使用工作,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信用记录查询内容渠道、截止时点、主体及方法并切实加以运用。
四、有关交易主体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
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评标专家使用管理时查询和运用信用记录,在招标文件备案环节对信用记录使用条款严格把关,共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本通知涉及内容,相关部门有明确要求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