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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在中心党组领导下开展,信息部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工作。
二、机房和弱电间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核心区域,由信息部安排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网络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技术参数。
三、信息部作为网络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网络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接入中心网络的计算机IP地址由信息部统一分配管理,并将现有的计算机IP地址及该计算机使用者的情况登记备案。严禁擅自联入中心网络、擅自安装无线路由。
四、接入中心网络的计算机和使用者必须接受信息部安排的技术监督和检查,并对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不得擅自改动IP地址设置。
六、禁止下载互联网上任何未经确认其安全性的软件,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及游戏软件,不得访问恶意网站和不健康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邮件。
七、网络系统的所有软件均不准私自拷贝出来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八、严禁随意使用软盘和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如工作需要,外来软盘和U盘、光盘须在没联网的单机上检查病毒,确认无毒后方可上网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严禁以任何途径和媒体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于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制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制成者,给予严肃处理。
十、实时进行防病毒监控,做好防病毒软件和病毒代码的智能升级。发现病毒,应及时对感染病毒的设备进行隔离,情况严重时及时妥善处理并报相关部门。
十一、注意保护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对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关键数据,以及关键的应用系统及时进行数据备份。
十二、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信息。违反本管理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6)散布“法轮功”邪教言论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