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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意见
豫国资产权〔2006〕72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商局、证券合作监管机构,省属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国务院及国资委、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有效遏制“暗箱操作”、“自买自卖”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漏洞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配套政策,国家六部委于2004年和2006年两次部署全国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从检查情况看,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各项制度基本得到贯彻,进场交易逐步落实,部门协作日趋加强,但越权审批、场外交易、手拉手进场、信息披露不充分、竞价比例不高、产权交易机构执业质量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重要性认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加快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推进经济结构和产权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在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同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发生。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实现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有效途径。国有产权转让是否规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国有资本的市场估价,是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因素。通过规范产权转让,有效利用和科学配置国有资本,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要体现,中纪委和省纪委对规范国有产权转让非常重视,省纪委在今年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中,把严格执行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强化对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的监管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可见规范产权转让不仅仅是企业改革发展中一项具体工作,更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
3号令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各有关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3号令及配套政策,确保国有产权转让有序流转。
二、严格执行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全面落实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为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家和省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发布了3号令,之后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我省先后三次修改了《河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省政府还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列入2006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国资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和办法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省辖市、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体办法,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严格按3号令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3号令及其有关规定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在事前决策程序中,各企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强化内部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转让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转让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严格审查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应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范操作,不得参与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批准程序;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规范操作。要严格控制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控制在3号令规定的范围内,否则,都属于越权行为。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合理确定转让标的价值的重要依据。按照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要在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的选聘要按有关规定及条件,公开、透明进行。资产评估机构要规范执业,严禁低估漏评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要分离,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既做审计又做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要在企业内部公示,并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方可作为产权转让的主要依据;评估项目备案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把关,对于低估漏评、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严格落实进场交易的规定。“进场交易”是3号令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规范产权转让流转的前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省政府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要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信息披露是3号令的重要内容之一,披露信息的两种方式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即必须在《河南日报》或全国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同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不得仅在市级及以下媒体或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不得发布带有误导性、倾向性内容的公告,不得在公告内容外设置条件限制、提高门槛、进行暗箱操作,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延长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经批准机关同意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发布。要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中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协议转让。两个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切实规范产权交易机构执业行为。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流转的重要平台,产权交易机构要立足于规范,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鉴证上,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以提高竞价率为目标,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作用。要认真审核产权转让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严禁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交易过程中要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监督;不得出具不符合实际的产权交易鉴证报告。对于违反3号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我们将及时通过媒体和网站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资格;对于竞价率过低的产权交易机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省政府国资委对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年度选择制度,对未通过年度审查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再继续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业务。
加强产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管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条件进行打折、优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好与原企业职工的关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在内部决策程序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在转让方案报批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要上报职工安置方案;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好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产权转让检查监督制度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关系到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及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事关全省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是落实国家和我省产权交易监管政策的手段。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对各类与3号令规定不符的行为,要及时叫停、纠正和查处,各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国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开展国有产权转让年度检查工作,建立经常性的产权转让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国有产权有序、合规、有效地流转。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产权转让法律法规,完善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制度,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县区产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加强产权交易机构整合,督促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树立服务意识,规范运作,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加强全省信息网络建设。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及产权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严格控制权属变更环节。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要认真审查产权交易各环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审核产权交易鉴证报告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应审核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鉴证报告后,方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转让价款未按规定支付完毕前又未提供合法担保的,不得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3号令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否则就是违纪。对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项规定,损害职工合法权限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监察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舆论监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局,广大群众和新闻界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氛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资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保证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公平、公正、合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监 察 厅
河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