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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公管办[2017]28号 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30 16:23:48 来源: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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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公管办[2017]28号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87号令精神,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将部分问题提醒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购需求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二、关于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关于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四、关于代理费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五、关于样品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六、关于同品牌投标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文件递交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八、关于开标要求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九、关于资格审查主体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十、关于评委会组成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十一、关于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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