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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采购自主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根据《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豫财购﹝2018﹞1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合同备案。
县级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8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1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三、有关说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通知下发起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等相关事项暂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新的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