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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人在某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中小企业给予更为优惠的付款方式。但是,针对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采购人是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上述情形是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举措,不应视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