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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招标方式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多个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了两个核心产品。参与此项目的供应商中,有两家供应商存在所投产品的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型号相同的情况。是否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属于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的,应该明确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两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