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系统内党员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动系统内党员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保障党员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员志愿者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热心社会公益,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基本素质,并在指定的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单位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各单位队长由单位党组织书记担任,具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党员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日常指导、督促和检查。同时做好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党员志愿者
第五条 党员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党组织关系(临时组织关系)在各单位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或在单位登记的流动党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加志愿者队伍;
(三)有无私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具备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六条 党员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七条 党员志愿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员志愿服务组织的各项规定;
(二)听从指挥,服务管理,忠实履行党员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以党员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尊重服务对象,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自觉维护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和党员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登记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员志愿者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单位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登记表格。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由本单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审核合格后确定申请人服务项目。
第五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党员志愿者选择的服务项目、特长及工作需要,将其编入一个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志愿者必须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活动结束后如实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对本单位党员志愿者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定期培训,注重提高党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十三条 党员志愿者要主动接受局党委指导和市民群众监督。利用党员志愿者组织或者党员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组织党员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由各单位统筹保障。
第六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实际需求,科学制定年度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各种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党员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便民利民、帮孤助残、文教扫盲、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已登记的党员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党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动员符合条件但未登记的党员参加。
第十八条 党员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活动时须亮明党员身份。在开展集体志愿服务活动时要有队旗,个人进行志愿服务时要有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分散设点为群众提供专业性服务。
第七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对党员志愿服务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对组织得力、效果显着的市直党员志愿服务组织和参加服务活动积极的党员志愿者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交通运输系统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党员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