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节约能源、缓解拥堵、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四、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五、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六、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四)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 (五)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工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八、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