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信用考核评价原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同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执法工作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装不得混穿;
(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工作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六)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七)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行举手礼;
(三)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执法工作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五)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六)外出执法活动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
(七)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八)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水平和身体素质,并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学习培训和业务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政令畅;(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辱骂、殴打当期参加学习培训和业务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政令畅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信力;(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三)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四)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各方平等陈述、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八)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注重执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二)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三)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六)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
(七)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强行攀扒车辆等方式,强行命令驾驶人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