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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时间:2022-07-11 15:43   来源:   作者:阅读次数

        豫民文〔2022〕221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频发,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影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提高救助保障水平

        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灵活运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每人增发21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落实好“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运用好“刚性支出”政策,对因病、因残、上学、就业及其他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予以扣减;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乡镇(街道)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严格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确保照料服务内容按协议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工作的衔接,统筹使用各项救助政策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

        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结合实际,明确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具体情形、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合理设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适当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备用金下拨、审批额度,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

        三、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简化优化救助流程

        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加大探访频次。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加强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及时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分析,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困难群众咨询求助渠道,加强热线值守,提高办理效率,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响应。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重复信访的治理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化解工作,定期专题研究信访工作。简化优化救助程序,积极应用“互联网+”、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逐步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降低感染风险,提高办理效率。稳步有序推进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缩短救助办理时限,同时确保权限下放与监管同步到位,坚决避免“一放了之”。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拓展救助服务方式

        各地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满足困难群众多元化需求。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及时掌握低收入人口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个人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需求情况,及时调配防护物资等,做好疫情防控保障。要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返乡等问题。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好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鼓励、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项目,探索建立政府引导支持、行业组织运作、慈善组织参与的“救急难”平台,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

        五、强化工作保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对接,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完善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形成救助合力。

        (二)加强资金保障,强化使用监管。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达。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和发放方式,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整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发现问题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治理,重点治理救助金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三)加强宣传培训,督促政策落实。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得到救助。要加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力度,提高服务群众能力。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通过实地督导、系统监控等方式,不定期抽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视情对相关地市开展督促调度、印发提醒警示函、工作通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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