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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退出机制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9-02 15:5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8月27日,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7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中表示,农业农村部将按照中央要求,指导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明确退出承包地农户的主体资格,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退出机制。

        农业农村部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同年,中办、国办《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组织上海、山东、宁夏、湖北等省(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对重点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划定符合退出条件的范围,通过试点对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中央要求,指导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明确退出承包地农户的主体资格,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退出机制。

        在关于明确土地退出补偿方案方面,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我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以及法律规定,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在有偿退出的基本程序、补偿标准、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根据土地区位、地块属性、地力等级等因素,研究探索补偿标准的确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今后将按照中央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

        除此之外,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有序开展试点,探索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积极稳妥做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