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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2022年)

        作者: 时间:2022-06-27 13:41 阅读次数:836

        为深化行政指导、进一步整改提升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我局梳理出许昌市人社领域2022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现将《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2022年)》予以公布。

         

            附件: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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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2022年

        序号

        行政

        相对人

        违法

        风险点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原因分析

        防控措施

        责任

        部门

        法人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单薄2、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熟悉,缺乏有效沟通

        1.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2.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核验。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2

        法人

        未经许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单薄2、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熟悉,缺乏有效沟通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人力资源

        流动管理科

        3

        法人自然人

        未经许可

        设立技工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利益诱惑驱动;

        2.法制观念单薄。

        1.加强对技工学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2.加强核查技工学校资质情况以及有效办学许可证取得情况。

        职业能力

        建设科

        4

        法人自然人

        未经许可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利益诱惑驱动;

        2.法制观念单薄。

        1.加强对培训机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2.加强核查培训机构资质情况以及有效办学许可证取得情况。

        职业能力

        建设科

        5

        法人

        未经许可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三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单薄2、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熟悉,缺乏有效沟通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前提示用人单位;

        2.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施非标准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科

        6

        法人

        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单薄。

        2.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就业办

        法人

        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不良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单薄2、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熟悉,缺乏有效沟通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劳动保障

        监察支队

        8

        参保单位

        缴费基数错报、误报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利益诱惑驱动;

        2.法制观念单薄。

        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单位正确填报。

        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9

        法人自然人

        申请工伤认定提供虚假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利益诱惑驱动;

        2.法制观念单薄。

        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严格审批程序。

        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