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扎实有序做好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确保电力资源使用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强制检定范围
对于直接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含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实施强制检定。家庭或单位内部使用等非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不在强制检定范畴。
二、强制检定任务安排
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强制检定工作由河南省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执行。
2023年1月1日后新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实行运营前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运营的充电桩,自2023年1月1日起结合工作任务和地方实际,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分步实施完成存量强制检定。
三、强制检定工作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 (企业或个人) 应如实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对所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详见附件1),并按照强制检定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职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拒绝、推诿、临时停用等方式干扰强制检定工作。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时间整改或更换设备并申请复检。
各充电桩运营单位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 )公共服务门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检定(详见附件2) 。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备案、检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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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