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
(一)取水许可审批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人员:魏晓鹏 受理电话:2968121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5.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各3份)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4)与取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
(5)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6)若属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办理流程
(1)受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审查:水政水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3)审批:主管领导;
(4)发证: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9.收费情况:不收费;
备注:以上许可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人员:魏晓鹏 受理电话:2968121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各4份)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格式见附件);
(3)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4)工程施工期间及施工范围内防汛方案;
(5)县(市、区)水利局初步审查意见;
8.办理流程
(1)受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审查(含现场勘查):工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
(3)审批:主管领导;
(4)发证: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9.收费情况:不收费
备注:以上许可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等所需时间。
(三)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人员:魏晓鹏 受理电话:2968121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各5份)
(1)排污口设置或变更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比如环境影响报告);
8.办理流程
(1)受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现场查勘:水政水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科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勘;
(3)审批:主管领导;
(4)发证: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9.收费情况:不收费
备注:以上许可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人员:魏晓鹏 受理电话:2968121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3份);
(2)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10份);
(3)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文件(3份);
8.办理流程
(1)受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审查(不含现场查勘和组织专家评审):农村水利科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并组织专家评审;
(3)审批:主管领导;
(4)发证: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9.收费情况:不收费
备注:以上许可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技术评审时间。
(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人员:魏晓鹏 受理电话:2968121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四条、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申请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8.申报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9.办理流程:
(1)受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审查:365bet中文版客户端_365bet提款多少时间_beat365手机安卓版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
(3)审批:主管领导;
(4)发证: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10.收费情况:不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流程
(一)水资源费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电话:2968121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
5.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6.收费依据:《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
7.收费标准
(1)城镇公共供水用户
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35元/m3,非居民用水0.4元/m3,特种行业用水0.8元/m3。
(2)自备取用水户
自备取用地表水:
(a)一般工商业等0.50元/m3。特种行业(洗浴、水上乐园、滑雪、高尔夫球场、洗车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计征;
(b)水力发电用水继续按现行0.005元/千瓦时执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调整为0.005元/m3。
自备井取用地下水:
开征建筑疏干排水水资源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具体分类、征收标准见附件,超采区在此基础上加收30%。
考虑到目前煤炭等采矿行业经营形势,暂缓开征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电话:2968121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5.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6.收费依据:按照按照省物价局豫价市字〔1989〕191号文件收缴。
7.收费标准:按照标准水价的2-5倍收缴。
(三)污水处理费
1.受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2.受理电话:2968128
3.监督电话:6061972
4.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32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5.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6.收费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文件。
7.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0.80元/立方米。
附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标准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