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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法学专家:多层次立法彰显我国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6-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司法部官网3月22日公布了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其中将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涉及的罪行,定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国家在涉兴奋剂管理方面的立法举措连连,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热议。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些新的法律法规?需要注意厘清其中的哪些误区?人民网专访了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以及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仲裁员韩勇这两位体育法学专家。

          彰显我国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虽然两者都是涉兴奋剂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规定的措施和惩治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本质区别。”刘岩指出,前者仅是体育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此次修订将调整兴奋剂违规处理的审核程序和处罚的主体,补充和明确相关单位的反兴奋剂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后者则是刑法条文,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前者。多层次立法显着完善并大力充实了我国反兴奋剂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依法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的新局面,彰显了我国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韩勇则表示,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她说,我国签署和加入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承诺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反兴奋剂纳入国家法范畴,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等均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韩勇还认为,在同兴奋剂斗争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赛等纪律处罚手段规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有效的,失去参赛机会对运动员是极大的惩罚。对于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力。国际奥委会曾经表示,未来反兴奋剂斗争焦点之一是鼓励政府更为有效地打击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剑指运动员背后“黑手”

          “需特别指出的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刘岩表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不论是误用,还是故意使用,或是其他情形使用,该运动员都不会触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并非所有兴奋剂违规行为都构成犯罪。譬如,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如果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构成犯罪。至于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则不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构成犯罪。

          刘岩进一步指出,社会公众通常提及的兴奋剂入刑,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被列入刑法条款。“至于哪些比赛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此类比赛的预选赛或资格赛是否也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还有待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韩勇也指出,刑法此条款针对的是运动员背后的“黑手”,即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法行为,适用的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相关人员。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般由体育组织利用行业规则来管理,国家并不介入。她表示,妨害兴奋剂管理入刑并确定新罪名,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兴奋剂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以及兴奋剂使用的隐蔽性,反兴奋剂的斗争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

          反兴奋剂斗争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

          韩勇还介绍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之前,我国已经开始了以刑事手段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坚决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全民健身等领域蔓延。但是,司法解释只能在现有刑法罪名的基础上进行。

          “刑法是反兴奋剂的最后手段。”韩勇强调说,反兴奋剂工作仍然要加强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教育,使运动员意识到兴奋剂滥用的危害,从而能够主动抵御兴奋剂的侵蚀。目前,食品、营养品、药品环境存在缺陷,误服误用导致兴奋剂检测阳性的案例并不鲜见。一方面要对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及相关人员加强教育,避免误服误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营养品、药品环境。

          刘岩对韩勇的观点深表赞同,他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与实施,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我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的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为严厉打击妨害兴奋剂管理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形象的重要举措。“体育法学学术组织及其会员应当在反兴奋剂领域多做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宣传,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教育,反兴奋剂法律与规制研究,纪律处罚及其听证,体育仲裁等方面做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