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证食品安全,近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共53条,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工作事权划分、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要求。
对于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管理办法》也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在抽检方面,《管理办法》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抽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管理办法》还对网络食品销售出现违法行为形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出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应处罚后按规定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函请该违法违规平台许可或备案地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其接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