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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财办企[2007]16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24 14:09:57 来源:本站编辑

         

         豫财办企[2007]169

         

        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近期有省直部门和其下属企业反映,在涉及企业产权改革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工作程序不清。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国有产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第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第三十七条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103号令),第七、三十三条在职责分工上做了与3号令精神同样的规定。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08号令),第五、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精神,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直部门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般程序》([2005]35号文),对省直部门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和步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要“上报省国资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委)。”因此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由主管财政部门办理。

        二、按照上述国家及省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工作职责分工,现对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以及产权登记等有关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1、企业国有产权发生转让行为,应按3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3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转让审批、产权登记、转让收入收交等程序,其转让行为审批,按3号令的规定,先由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批复。转让行为获得审批后,除3号令规定经批准可以进行协议转让的外,一律在经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以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

        2、企业国有资本发生非转让行为的增减变动,先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3、企业发生涉及兼并、出售、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初审后,应将其主要内容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无异议的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评估备案表上盖章,送财政部门备案。需核准的资产评估,由主管部门行文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行文核准。

        4、企业发生涉及新设、国有资本额或出资人变动、企业名称或组织形式变动、企业注销等行为,应进行产权登记和有关事项变更手续。企业要按照规定提交产权登记的有关附件,其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事项变更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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