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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设置招标文件的打分表条件,合理吗?

        发布时间: 2022-02-22 11:36:4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打分表中,对于财务状况得分,能否设置为投标人近3年都为盈利状态的得2分;2年为盈利状态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这样的设置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冲突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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